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新义务教育法


问题一:义务教育法 2015年修订哪些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4、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问题二:新义务教育法2015修改了哪些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问题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问题四:材料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简称“新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1)法律保障。(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3)提示:要正确行使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好受教育的义务,我们应做到:①当我们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②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我们要做到……(4)一个国家的公民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受教育能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命运,是每个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要求,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不仅能改变个人的命运,而且决定着国家的未来。从国家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问题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 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或者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

问题六: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凸现了义务教育具有_________的显 C

问题七:新修定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

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 )


新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

A.2006年9月26日

B.2007年9月1日

C.2006年9月1日

D.2007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2006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

法律分析:

1、口诀:

8606义务六,一个通过一个修;

91未保来设立,06修订07行;

93教师喜通过,94开始来实施;

95教育09改,2015又修订;

02学生无伤害,10年纲要已到期。

2、教育类法律颁布的具体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颁布时间:1991年9月4日

施行时间:1992年1月1日

修订时间:2012年10月26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5.《教师资格条例》

颁布时间:1995年12月12日

施行时间:1995年12月12日

立法机关:国务院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2年3月26日

施行时间:2002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颁布时间:1999年6月28日

施行时间:1999年11月1日

8.《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通过日期:2010年6月21日审议并通过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9日正式全文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新义务教育法和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