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防护器材(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

一、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模板示例1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射线防护器材、射线防护门窗、铅玻璃、铅板、铅胶衣、辐射防护玻璃、硫酸钡砂、辐射防护屏风、辐射防护板材的生产、销售、安装;防护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工业探伤室、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防辐射装饰工程、核磁空气净化工程、射线防护工程施工;射线防护电动、手动、智控防护门、复合防护板、铅板、铅玻璃、硫酸钡砂、防护材料、铅防护制品、铅橡胶防护制品、防护屏风的生产、销售;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射线防护器材、射线防护材料、铅板、铅门、铅玻璃、铅衣服、防护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工业探伤室、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不锈钢板材、铝板、建材、管材、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射线防护工程、辐射防护工程、探伤室防护工程、核磁屏蔽工程、医用放射性污水工程、射线机房防护工程、工业探伤加速器防护工程、医用手术室净化工程、核医学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辐射防护门窗、辐射防护玻璃、辐射防护板材、辐射防护屏风、铅橡胶防护制品的生产、安装、销售;一类医疗器械、钡砂、辐射防护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铅制品、门控电机的销售、安装;装饰材料、五金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射线防护工程、医用中心供氧系统、手术室空气净化工程、医用工程施工;射线防护材料、器材、涂料、复合防护板材销售安装;板材、管材、金属材料销售;工业探伤室、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6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射线防护器材、射线防护门窗、铅玻璃、铅板、铅胶衣、防护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辐射防护玻璃、硫酸钡砂、辐射防护屏风、复合防护板材的生产、销售、安装;工业探伤室、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7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辐射防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辐射防护门、辐射防护窗、辐射防护玻璃、辐射防护器材、辐射防护层、中心供氧设备、手术室空气净化设备、核医学污水处理设备、核磁屏蔽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安装;铅胶衣、铅胶手套、铅眼镜的生产、销售;射线防护铅板、射线防护涂料(不含危险品、化工产品)的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8

射线防护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防辐射装饰工程施工、核磁空气净化工程施工、射线防护工程施工;射线防护电动、手动、智控防护门、复合防护板、铅板、铅玻璃、硫酸钡砂、防护材料、铅防护制品、铅橡胶防护制品、防护屏风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X线防护的防护措施


射线防护器材


(一)机房及机器的防护要求

1.机房宜较大,并有通风设备,尽量减少放射线对身体的影响,就200Ma X线机而论,机房面积不得小于36m2。另外,机房墙壁应有一定厚度的砖、水泥或铅皮构成,以达防护目的。

2.X线球管置于足够厚度的金属套(球管套)内,球管套的窗口应有隔光器作适当的缩小,尽量减少原发射线的照射。X线通过人体投照于荧光屏上,荧光屏的前方应有铅玻璃将原发X线阻挡,近代X线检查床改为密封式,床周以金属板完全封闭,可减少散射线。

(二)工作人员的防护

1.工作人员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暴露在原发X线之中,尽可能避免直接用手在透视下操作,例如骨折复位,异物定位及胃肠检查等。

2.透视时须使用各种防护器材,如铅橡皮手套、铅围裙及铅玻璃眼镜等。利用隔光器使透视野尽量缩小,毫安尽量降低,曝光时间尽量缩短。透视前应该有充分的暗适应用,以便用最短时间,得到良好的透视影像。

3.照片时也要避免接触散射线,一般以铅屏风遮挡。如照片工作量大,宜在照片室内另设一个防护较好的控制室(用铅皮,水泥或厚砖砌成)。

(三)患者的防护

1.患者与X线球管须保持一事实上的距离,一般不少于35cm。这是因为患者距X线球管愈近,接受放射量愈大。球管窗口下须加一定厚度的铝片,减少穿刺力弱的长波X线,因这些X线被患者完全吸收,而对荧光屏或胶片都无作用。

2.患者应避免短期内反复多次检查及不必要的复查。对性成熟及发育期的妇女作腹部照射,应尽量控制次数及部位,避免伤害生殖器官。早期怀孕第一个月内,胎儿对X线辐射特别敏感,易造成流产或畸胎,故对早孕妇妇女妇女避免放射线照射骨盆部。对男患者,在不影响检查的情况下,宜用铅橡皮保护阴囊,防止睾丸受到照射。

三、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


射线防护器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规,保障射线防护器材使用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维护用户的利益,促进射线防护器材的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射线防护器材的生产、销售、研制和使用单位。第三条对射线防护器材的防护质量,实行两级监督管理。“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国射线防护器材实行统一的防护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和仲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其认可的市级(以下简称省、市)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射线防护器材实施防护监测、监督管理。第四条对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应贯彻放射防护最优化和为生产、应用服务的原则。

在监测产品防护质量的同时,为生产厂家提供有关信息,使之有利于生产更多、更好、有实际推广价值的防护产品,为全国射线防护工作服务。第二章防护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凡生产射线防护器材的单位,试制、仿制或改制(改变原材料配方或改型)射线防护器材产品,必须向“监测中心”提交“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1),提供测试样品和有关资料。由监测中心测试合格后,发给“产品防护质量合格证书”(式样见附件2),方可定型生产和销售。第六条生产厂家定型生产的防护器材产品,必须接受所在地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对批量产品防护质量的常规监测。其监测方法按“监测中心”制定的统一监测规范进行。暂无监测条件的省、市由所在地省、市放射防护部门提请“监测中心”监测。常规监测抽检样品的数量,可比照工业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七条防护器材生产厂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向“监测中心”申请型式试验(申请书见附件3)。

(1)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2年应不少于1次;

(2)间隔1年以上再投产时;

(3)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型式试验的抽检数量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执行。暂无产品标准者,由“监测中心”比照工业产品型式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凡防护性能和结构比较复杂的防护器材产品,由监测中心推荐两个以上的单位,经过6~12个月的试用,由试用单位写出试用报告(试用报告书见附件4),“监测中心”根据试用报告及其它性能测试结果,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报告书见附件5)报卫生部备案,对有推广价值者,“监测中心”通过信息管理渠道宣传推广或组织评选防护优质产品,并向广大用户通报。第九条除经以上程序监督防护器材产品的防护质量外,“监测中心”和所在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还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产品防护质量抽检(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抽检测试报告书见附件6)。对不合格者要提出批评,限期改进,不改者向用户通报其产品质量。第十条凡未取得防护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不得销售。现已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补办申请发证手续。第十一条凡经监测合格,允许销售的射线防护器材产品,其产品说明书需注明质量标准,并加盖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单位监测防护质量合格的印章。第十二条射线防护器材生产厂家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应用单位正在使用的射线防护器材,必须接受“监测中心”和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防护质量监测。第三章防护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四条射线防护器材的应用涉及到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全国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担负全国射线防护器材信息管理中心的任务。其具体任务:

(1)新产品的申请,发证工作;

(2)产品型式试验;

(3)产品试用;

(4)产品质量抽检或使用中防护器材的抽检;

(5)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各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本省、市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督管理,其具体任务:

(1)定型产品出厂前的常规监测;

(2)产品质量抽检;

(3)使用中防护器材定期或不定期的防护质量监测。

附件(略)

关于射线防护器材,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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